(2021年4月修订)
为规范校史馆、博物馆(以下简称“两处场馆”)展陈档案文博实物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院管实物展陈管理
第一条 档案文博实物由档案文博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征集鉴定、编制档号、登记归档和保管利用。由院(档案馆)管理的档案文博实物均属学校文化资产,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二条 档案文博实物包括实物、唯一性复制件(品)、模型等类别。
第三条 两处场馆展陈的每一件院管档案文博实物,均须在档案文博院(档案馆)规范办理申请审批及借出、归还登记等手续。借出时经办责任人还须签署承诺书。
第四条 两处场馆对展柜、大型实物展陈位置,按展线、展厅顺序编号定位,展陈档案文博实物须定位定点摆放陈列,并编制《校史馆/博物馆展陈档案文博实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第五条 登记表原件由经办责任人、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含骑缝)后存档,同时印制若干份复印件用于日常清点、核查、变更等管理。
第六条 展陈档案文博实物如有新增或撤展、变更展厅(位)等情况,须及时变更登记表,并须由经办责任人、院领导签字确认。
第七条 档案文博院须定期现场核查展陈档案文博实物的数量、状态等情况;两处场馆工作人员须严格对照登记表对展陈实物档案进行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问题须及时上报。
第二章 借展实物展陈管理
第八条 博物馆如有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借展活动,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借展双方须规范订立借展协议书或合同,规范制作借展档案文博实物名称、数量及附图的清单等。借展期间其实物的保管、展陈及归还等事宜,均须按协议(合同)书的约定和我院档案文博实物保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校内、校外单位如有从两处场馆借出(展)档案文博实物的情形,须从学校办理批准手续后,再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档案文博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制定的《校史馆展陈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及原博物馆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