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即可查阅。
第二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由学校外事等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同意。
第三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文博院负责人同意。查阅重要会议记录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和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借阅。查阅有密级的档案材料,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或归档单位负责人并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指定专人借阅。
第四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归还时须由经办人员当面验收、注销。必要时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五条 利用档案一律在档案调阅室进行。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对纸质发脆或珍贵档案,一律不予外借,不得复印、翻拍。
第六条 远程查询档案,符合查询规定的,履行查询手续后,由档案馆经办人代查并回复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
第七条 除学生毕业论文外,本馆档案一般不予外借。校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并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八条 复制、摘抄档案,须经档案文博院负责人同意。复制由档案馆统一办理,摘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盖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