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制度

档案馆安全管理守则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981

20164月修订)

第一条 档案馆作为学校要害单位、综合安全防范重地,安全管理是全馆工作的第一要务。

第二条 馆内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馆长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体员工均为安全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共同签订的《综合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馆内设置专职安全员岗位,具体负责全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直接向馆长负责。

第四条 根据档案馆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本馆明确划分出库房、整理加工区、办公区和对外服务区。四大区域按照各自功能和安全等级,分别另行制定《XX区管理守则》,实行分类管理,杜绝因功能交叉、责任不清等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为日常工作。结合检查结果汇总通报,馆内每个季度举办一次有针对性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特殊情况下,随时开展活动。

第六条 馆内工作人员须严格落实以下安全责任:

1.馆内所有区域(院落、楼体)严禁烟火,严禁违规或不当使用电器,严禁私拉电线,严禁遮挡、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

2.工作人员是各自岗位区域安全责任人,须对各自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3.对本馆同事和外来办事人员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均须及时进行制止或警告,并及时向安全员或馆长报告;

4.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下班时须做到相互提醒、相互检查,彻底关闭电源和门窗;

5.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加班,须经馆领导批准并履行备案手续。加班人员须履行加班期间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档案馆将全体员工的安全职责列为各项考核考评的主要指标。对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不履行安全责任的,各项考核考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